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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上的問題,歡迎洽詢徵信社

根據我國民法所規定,夫妻可以在自行協議後,就與對方離婚,不過礙於離婚非為一般的法律行為,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,因此民法上有強制規定,如果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,得立下兩人當初所協議的條件,且得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簽名,並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
離婚證人的作用在於,要確認兩人是否均有離婚的意願,雖然不需要在簽訂離婚證書以及協議離婚的當下在場,但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確定雙方均有離婚的意願。倘若日後一方有異議,得以到法院提出確認婚姻存在之訴,屆時,證人就得出庭作證,以確保雙方的權益,也讓法官得以判定兩人的離婚行為是否具有效益。

雖然離婚看起來非常的簡單,只要辦理幾個手續就可以了,但其實,在過程中若是忽略了一個,可能會因而讓離婚不成功,反而在日後,你若是找到了新的伴侶,與其結為連理,結果遭到對方提出確認婚姻存在訴訟,被法官判定你與前任的婚姻仍然存在時,這時新任的伴侶是可以依法對你提出重婚罪告訴,且前任也可以依法對你提出通姦罪告訴,並可以要求法院判定你與後任的伴侶離婚。有鑑於這種情況產生,若是您對於離婚上有不清楚的地方,歡迎您找上徵信社,由最真誠的徵信社幫助您!

 

H2: 證人簽名自捏造,法官判婚姻不存在確定

有一對熱戀中的情侶,趕在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十三時十四分,到達戶政事務所,打算辦理結婚登記,未料才結婚不到三個月,妻子就吵著要離婚,令男子極為火大,在法庭上表示,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,他在證人欄上偽簽父親的名字,父親並不知悉他結婚,最後令法官判定兩人婚姻無效。

據徵信結果指出,辦理結婚登記當天,楊女與陳男以及其母親至戶政事務所,而當下陳男向櫃台人員表示,父親住於附近,要先行帶去給父親簽名,回來後就直接將資料交給櫃台,她也不知悉陳父是否知道他們要結婚,再加上陳男也沒有告訴她簽名是否為真實。

對此,法官傳喚陳父到場說明,陳父表示,並不知情兒子已經結婚,再加上兒子與媳婦住的地點離他的房子很近,他才常常拿東西去給兩人吃,不過他也是在結婚以後,才知道兩人先斬後奏,婚前根本沒有看過媳婦,也沒有聽兒子提過楊女。由於證人攔的簽名屬於陳男所捏造,因此判定兩人婚姻無效,而陳男也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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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宏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